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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侦查员证言效力及路径选择——以北京市某区检察院“零口供”型公交扒窃类案件为视角
作者单位:;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严格刑事证据标准,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由之路,侦查监督部门具备上述职能,责任重大。公交扒窃类案件是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特色案件,而"零口供"型公交扒窃类案件由于口供及客观证据欠缺,使案件定性困难重重,如何把握审查逮捕证据标准及正确看待侦查员证言,目前尚无统一意见。因此,在侦查"零口供"型公交扒窃类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具体应做到:顺畅公检沟通渠道,及时引导取证;协调确定"零口供"型公交扒窃类案件批准逮捕证据标准;督促公安机关改进执法,多管齐下打击犯罪;完善捕后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有效监督侦查;围绕"以审判为中心",促进侦查员出庭作证并最终形成该类案件办理的良性循环。

关 键 词:公交扒窃  直接证据  证明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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