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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本文:谢立斌.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10(1).
作者姓名:谢立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论宪法解释--以平等权、财产权、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劳动权条款为例》 
摘    要: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关 键 词:宪法化  合宪解释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German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
Xie Libin.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German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J].Zhejiang Social Sciences,2010(1).
Authors:Xie Lib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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