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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引用本文:林海,袁梅,李玉.怠于提出异议视为认可[J].经营管理者,2007(2).
作者姓名:林海  袁梅  李玉
摘    要:<正>蓝天酒店就其使用的餐巾纸与本地一家印刷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餐巾纸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没有约定。15天后,印刷厂如期交付了全部餐巾纸,蓝天酒店对剩余的3万元加工费出具欠条。蓝天酒店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餐巾纸中将“蓝天酒店”印成了“兰天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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