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企业重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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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宏杨.试论我国的企业重整对象[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2):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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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宏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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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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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 ,尤其是股份公司的破产 ,因其所具有巨大的牵连性 ,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效应。可谓是应运而生的重整制度 ,在这方面较破产与和解制度具有相当的优势。我国近期将对重整制度依法确认 ,而我国的企业重整对象 ,即我国重整适用主体的范围 ,也应是我国重整立法中颇具现实意义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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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整 重整对象 重整申请权 |
文章编号: | 1002-4018(2001)02-66-03 |
修稿时间: | 2000年11月29日 |
On the objective of company restructure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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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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