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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经验
引用本文:陆而启,周灵敏,王佳媛.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经验[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2(5):58-89.
作者姓名:陆而启  周灵敏  王佳媛
作者单位:1. 厦门大学法学院;2.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意见裁判主义研究”(18BFX08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规在企业自律上的治理淡化而导致风险升级,由此合规行政和解激励和合规刑事激励倒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企业去犯罪化而诚信经营,这是以一种合作式理念来替代传统的注重惩罚的对抗式理念。为了能让犯罪的企业起死回生持续经营,我国由检察机关首倡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公诉环节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出罪路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多是在轻罪案件中采用与合规挂钩的酌定不起诉模式,有少数重罪案件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践主要针对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呈现“双不起诉”的现象。在试点推进和制度构建上,可以对重罪和轻罪案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要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合规整改措施,准确界定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边界,制定完善合规监管人制度和合规考察期制度,将合规出罪纳入到更广泛的合规从宽模式之中,借助企业行政合规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和经营正常化。

关 键 词:企业刑事合规  合规从宽模式  双不起诉  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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