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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哈特与富勒之争——以“理想类型”的建构为视角的分析
引用本文:余煜刚.法律的概念:哈特与富勒之争——以“理想类型”的建构为视角的分析[J].理论界,2022(7):59-66.
作者姓名:余煜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经济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CSR)法律化的规则体系建构研究”(19YJC820068);;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研究”(2020WQNCX059)的研究成果;
摘    要:哈特与富勒各自所提出的“法律的概念”实际上都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以“理想类型”的建构为视角的分析表明,相较于哈特而言,富勒所建构的“法律的概念”更反映了法律实践的现实面貌,也能跨越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以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天堑。

关 键 词:理想类型  承认规则  内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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