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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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斌. 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 0(6):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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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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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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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多有不合逻辑之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将行政关系夹杂在民事关系之中。实际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纯粹的民事财产权,依据其自身的特点,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用益物权,后者是自物权,根本无法将它们纳入统一的"矿业权"概念之下。碍于现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物权法》将采矿权亦归入用益物权,但是并不能对其进行合理定位。理顺采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必须承认采矿权的自物权性质,允许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转让。虽然这会引发损害公有制的担忧,但这其实是多虑的。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消耗性,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其他主体掌握的状态并不会长时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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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的性质 探矿权 采矿权 国家所有权 |
On the Nature of Prospecting Right and Mining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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