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民主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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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跃东. 中国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民主正当性[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0(6): 5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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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跃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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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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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并不必然影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中国宪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设立、任务和功能,使其获得了宪法直接组织功能的民主正当性,保障了审计机关功能上的独立。但是,中国审计机关的人事民主正当性传递路径还存在漏洞,普通审计人员的身份保障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纳入其中。通过宪法解释、法律解释或对相关法律的个别条款加以补充即可填补该漏洞,无须通过修宪或修改法律对审计体制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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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计体制 组织功能民主正当性 人事民主正当性 |
On Democratic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type Audit I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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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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