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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
引用本文:苏永钦.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2005(6).
作者姓名:苏永钦
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
摘    要:在台湾地区,物权法定原则已经理论检讨而有松动的倾向,以因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在两岸的民事立法中,法定物权似乎仍未加检讨地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法定物权固然有诸多合理的经济与非经济方面的价值,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分配的公平等,但是也会制造未必能够内化于交易本身的显著社会成本,如确认物权状态的成本,以及因不合特定交易需求而发生的排除、补充与防止法定物权的成本,并会扭曲竞争机制。法定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固有区别,惟在国家介入财产权关系方面,实秉承一脉相承的立法政策,故亦应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加以检讨,建立妥当的法定物权立法政策。

关 键 词:物权法定原则  法定物权  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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