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新成员事项的立法规制——以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为背景
作者姓名:严聪
摘    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成员身份,但自愿投靠亲友并放弃安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除外;对于现有成员的配偶、子女,应规...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成员  集体自治  立法规制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