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新成员事项的立法规制——以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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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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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成员身份,但自愿投靠亲友并放弃安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除外;对于现有成员的配偶、子女,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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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成员 集体自治 立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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