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技体育管理中刑法手段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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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玉川.论竞技体育管理中刑法手段的运用[J].管理科学文摘,2012(11):14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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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玉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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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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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竞技体育进行管理对,需要运用各种手段来予以规范,其中刑法手段在对竞技体育领域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治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在考虑哪些行为应运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时,应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社会危害性是入罪的根据,而社会相当性是入罪的限制。从而既能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予以打击,同时又避免泛犯罪化,防止犯罪圈的随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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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技体育管理 社会危害性 社会相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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