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关于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的规定,兼有依法惩治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审慎稳妥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之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核准追诉权的规定既与超过20年追诉期限案件核准追诉主体的规定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对核准追诉相关实体和程序要件的理解适用应符合当下司法实际,有必要对争议性较大要件建立相对科学便宜的标准供司法者具体适用。核准追诉仅是办理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低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特别程序实质化落实,推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最大化实现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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