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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宪法内涵解释
引用本文:韩秀义.农民、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宪法内涵解释[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05-116.
作者姓名:韩秀义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20ZDA04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序,每一重宪法秩序又包含着二元因素。依据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解读所形成的框架,农民可以解释为作为集合性概念的农民和作为公民概念的农民,农民集体可以解释为自治的村民集体和经营的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经营的农民集体的组织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设计需要面对由村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等主体构成的复杂体制,否则难以保证立法的质量。从宪法角度解释相关概念,就是试图为立法活动提供宪法资源和宪法指引。

关 键 词:中国宪法的三重秩序  农民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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