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规范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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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辉.比较法的规范性适用[J].北方论丛,2023(2):6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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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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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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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规范性是法律实践功能的关键。在比较法学科实践转向的过程中,比较法规范性司法适用成为重要的研究议题。正基于此,比较法在各国司法中的应用引发了规范性理由和基础的讨论。比较法功能主义、共同法进路和新法律多元主义为比较法规范性适用提供了理论解释。在各国的多样实践中,法理学、特别是实证法理论也为比较法的规范性问题提供了可能根据,其中沃尔德伦的“实证的共识主义”和夏皮罗的“规划理论”即为代表。比较法的规范性司法适用体现了法律功能的共性,展现了多元法律文明实践性融通的维度,应该获得认真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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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较法 规范性 比较法的司法适用 功能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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