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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中再交涉义务研究——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引用本文:宋春雨.情势变更制度中再交涉义务研究——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29-36.
作者姓名:宋春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关 键 词:再交涉义务  情势变更  法经济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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