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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洲田与芦课制度的运行
引用本文:徐斌.明清洲田与芦课制度的运行[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76-88.
作者姓名:徐斌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    要:明初,在镇江至九江的江洲上就近砍割芦苇,由工部执掌,以上供物料的方式供应朝廷之需。由明迄清,长江中下游的江面芦洲经历三次重大制度调整:第一次,弘治元年(1488),主要针对镇江至九江段芦洲。南京工部设立芦政主事,在剥离各类芦洲后,对大部分芦洲征收芦课,正式确立芦政制度。其间经历芦柴的折银化等过程,芦洲之征亦从上供物料转变为“课”;第二次,嘉靖二十七年(1548),朝廷重新整饬芦政体系,芦课以原额的方式仍由南工部执掌,其他大部分芦洲租课上交户部管理,充作边用,此次清查涵盖整个长江中下游江面芦洲,在此过程中,“洲”变为“洲田”,但由于芦洲仍然保持着官有属性,芦课的“租课”性质并未改变;第三次,自顺治三年(1646)开始,芦课在江宁芦政衙门专司与地方官征解藩司间数度摇摆,至康熙十年(1671),最终形成全归户部管辖,由地方官征解藩司的格局,芦课由“课”转变为“杂赋”。

关 键 词:芦课  洲田  芦政  杂赋  赋役制度  上供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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