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建省后刑事司法统一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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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伏阳.清代新疆建省后刑事司法统一化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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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伏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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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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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新疆建省后的法律制度研究”(18BFX0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法系的‘大国治理’:维护统一的‘法律之治’研究”(22JJD8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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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新疆建省后,伯克制被废除,吐鲁番王府改土归流,建立了统一的道府州县制度。中国古代实行行政兼理司法制度,随着统一行政机构的设置,建省后新疆司法审级及管辖也得到统一。不论民事、刑事案件都要由州县初审,徒刑以上刑案州县初审后需逐级审转,直至有权机关作出裁判。从档案资料中可以看出,新疆建省后刑事司法从立案、侦查、初审到审转程序都依据清律规范程序办理,刑案拟律也都依据《大清律例》。清代新疆建省后,刑事司法由军府制下不同司法裁判模式和法律依据向统一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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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代 新疆建省 刑事司法 统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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