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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论
作者姓名:蒯化平
作者单位: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天津,300010
摘    要:我国大陆通说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合同一旦无效,也就永远地、不可挽回地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因任何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得有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补救的意愿。笔者认为,对有些未违背公共利益而只是事关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我们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它们是确定的、当然的无效,而不给予特定当事人以任何补救机会的话,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合同无效概念应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关 键 词:合同无效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文章编号:1003-6547(2006)02-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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