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论 |
| |
作者姓名: | 蒯化平 |
| |
作者单位: |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天津,300010 |
| |
摘 要: | 我国大陆通说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合同一旦无效,也就永远地、不可挽回地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因任何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得有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补救的意愿。笔者认为,对有些未违背公共利益而只是事关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我们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它们是确定的、当然的无效,而不给予特定当事人以任何补救机会的话,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合同无效概念应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
关 键 词: | 合同无效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6)02-0086-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