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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就业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摘    要:为搞好"再就业工程",确保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四川省政府(1997)85号文明确规定,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如下:1.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少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2.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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