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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吕天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问题研究[J].天府新论,2012(5):67-70.
作者姓名:吕天奇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 635000
摘    要:特定关系人的本质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益或者情感关系的第三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考察其是否存在犯罪通谋,包括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无证据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的,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 键 词:特定关系人  受贿罪  共犯  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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