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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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潞嘉
,柳经纬.试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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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潞嘉 柳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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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经济建设是中心,法制建设是经济建设的保障。抓法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发挥法律这一经济社会调节器的作用,把经济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目前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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