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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中的代理关系
引用本文:江振华.论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中的代理关系[J].贵州社会科学,1996(3).
作者姓名:江振华
作者单位:深圳市经济研究所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营运中存在双层次的代理关系.第一层次代理关系是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全体公民委托管理全部国有资产而形成的.在这一层次的代理关系中,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民享有国有资产权益的具体代表或实现者,它追求整体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目标,行使整体国有资产宏观管理权与对第二层次中代理者的监督权,但一般不直接拥有企业资产营运权(包括人事安排、生产计划、投资计划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权).第二层次代理关系是由各个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主体受全民委托全面组织本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活动而形成的.这一层次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者独立地享有企业国有资产支配权与收益权,充当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角色.第一层次代理并与第二层次代理有如下区别:1、目标不同.第一层次代理中的代理者追求的目标是整体国有资产的资产保值与增值,第二层次代理中的代理者追求的目标是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2、权利不同,第一层次代理者拥有对整体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权,不插手各个企业具体经营事务,但可以依据法律,以规范的方式对第一层次中的代理者的代理情况实行监督;第二层次代理者则独立地拥有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权.3、数量不伺.第一层次代理者只有一个,即国家(或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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