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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基层公诉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三大举措
引用本文:陈荣.试析基层公诉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三大举措[J].才智.人事人才,2009(9).
作者姓名:陈荣
作者单位: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和谐社会科学理论的提出,给我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政治高度来讲,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忠实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检察机关,自然应当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而作为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的公诉部门,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承担着指控犯罪等重要职能,在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就是立足于公诉岗位,立足于公诉职能,做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模范;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的模范;做强化法律监督,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模范。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公诉工作实践,就基层公诉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本部门所应有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犯罪主体  公诉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公平正义  公诉职能  维护社会稳定  被害人  和谐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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