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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承包、租赁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先予执行
作者姓名:宋振明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
摘    要: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的紧急需要所做出的裁决,责令义务人先给付权利人一定的款项、特定物等等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先予执行,可以制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避免不必要的或更大的经济损失。然而近年来,承包、租赁等新型的经济纠纷案件有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大,当事人之间不易和解,往往因某一具体问题争执不下,导致承包、租赁经营的标的物长期无人问津,工厂无法正常生产,商店不能正常营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如果按习惯做法,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后,再做出实体裁决,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必然使企业和国家继续遭受损失。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即查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因,以便明确责任,尽快采取先予执行或先行判决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产后,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样,既可以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除或减少其经济损失,又能有力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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