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留置权--对《物权法》第231条“但书”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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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娟.论商事留置权--对《物权法》第231条“但书”的解释[J].决策与信息,2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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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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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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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使得其成立要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以及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商人概念的不确定性极大地阻碍了商人成为商事留置权主体的可能性,而对于商事留置权主体的企业而,应对企业作出扩大解释。有价证券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具有当然性。不动产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对于不动产上所生债务的担保可以用其他权利解决,不宜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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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留置权 商人 企业 牵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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