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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工作不应提“调解为主”——与唐德华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吕宏.民事审判工作不应提“调解为主”——与唐德华同志商榷[J].浙江学刊,1982(3).
作者姓名:吕宏
摘    要:我在《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中,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对此,唐德华同志提出异议,认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为主”。我在学习将要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读了唐德华同志的这篇文章,觉得还有一些分歧的意见须继续商榷。唐德华同志认为,“各边区政府和抗日根据地的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当时提出的‘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积极开展法院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与事实不完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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