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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鉴定办法出台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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