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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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方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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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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