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人在美国宪政体制确立过程中的独特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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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颖.论法律人在美国宪政体制确立过程中的独特贡献[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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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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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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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宪政辩论"开始,中经《独立宣言》制定、《邦联条款》制定、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与推动宪法的被各州批准,到1791年12月《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政体制终于在美国确立,其间以职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人一直居于领导层内主导与主力军的地位。他们如约翰.亚当斯所言,有"与任何人相当的财富、能力、学识、雄辩和敏锐"。其中的许多人除了有大学学历和曾在英国首都伦敦长期深造的文化背景之外还有丰富的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知识。易中天先生在《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一书中认为是一群"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制定出了美国1787年宪法,与当时的历史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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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人 宪政体制 制宪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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