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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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厚勇.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4):555-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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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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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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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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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司法解释 财务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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