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制度的总体框架、结构演变与规制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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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慧明,沈满洪.中国水制度的总体框架、结构演变与规制强度[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4):159-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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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慧明 沈满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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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宁波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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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4ZDA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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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水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水制度包含水资源制度、水环境制度和水生态制度,具体包括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资源费制度、水权交易制度、水污染权交易制度、水生态补偿制度、水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八类;广义的水制度还包括防洪制度、排涝制度、灌溉制度等。在经历数十年的沿革与演变后,各类水制度相互作用且共同服务于中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基于网络普查方法,在深入分析1978-2014年中国31个省区市各类狭义水制度的制度关系和结构演变后,基于三类量化思路对水规制强度进行了测度并探讨了它们的省际差异。研究表明,水制度之间存在前置、替代或互补关系;每个地区都在寻求不同的水制度特色,但甚少有地区在水制度建设中一枝独秀;制度先发地区创新优势明显,但是否能够保持领先优势则因制度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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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制度 总体框架 结构演变 规制强度 水资源 水环境 水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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