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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二小时"误读的思考
引用本文:严尚军. 关于对"十二小时"误读的思考[J]. 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19(1): 12-14
作者姓名:严尚军
作者单位:严尚军(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1)
摘    要: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法律文本本身来看,该条款规定的对象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普遍的倾向,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也应遵守该条的时间限制。文章从五个方面阐明了刑事诉讼法对92条的规定扩大到证人的观点是对法律文本的一种误读,文章认为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有明确的适用对象的,在法律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证人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关 键 词:刑诉法 犯罪嫌疑人 证人 十二小时
文章编号:1008-2190(2003)01-0012-03

Thoughts on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welve Hou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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