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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
引用本文:彭咏.《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J].江西社会科学,1998(2).
作者姓名:彭咏
作者单位:南昌铁路成人中等公安学校
摘    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彭咏《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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