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
引用本文:吕丽.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
作者姓名:吕丽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律与例是特色各异的两种法律形式,清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二者巧妙地结合于一体。以例之"因时酌定"的灵活性,辅助律"历代相因"、"一成不易"的固定性,以例之"零节细目",具体详尽,补充律之"宏纲巨目"词义简要";律为定例之依据,例是律的附属法。律与例相反相承,相得益彰,使法律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以例辅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