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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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丽.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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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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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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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与例是特色各异的两种法律形式,清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二者巧妙地结合于一体。以例之"因时酌定"的灵活性,辅助律"历代相因"、"一成不易"的固定性,以例之"零节细目",具体详尽,补充律之"宏纲巨目"词义简要";律为定例之依据,例是律的附属法。律与例相反相承,相得益彰,使法律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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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清律例》 律 例 以例辅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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