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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义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诉人和被害人
作者姓名:余茂玉  曾新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和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地位,而这从程序意义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均不具有合理性。它们都是实体法地位在诉讼中的延伸,而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正是由于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化地位,才使得被害人升格为当事人。从程序意义上来看,应当废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公诉人当事人地位,但公诉人的当事人化不是绝对的。

关 键 词:被害人  公诉人  当事人化  非当事人化  程序意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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