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意义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诉人和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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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茂玉 曾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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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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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和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地位,而这从程序意义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均不具有合理性。它们都是实体法地位在诉讼中的延伸,而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正是由于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化地位,才使得被害人升格为当事人。从程序意义上来看,应当废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公诉人当事人地位,但公诉人的当事人化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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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公诉人 当事人化 非当事人化 程序意义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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