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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第四方支付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郑旭江,刘仁文.非法第四方支付的刑法规制[J].社会科学研究,2021(2).
作者姓名:郑旭江  刘仁文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12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009
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协调和完善研究”(2020C35065);浙江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创新专项”(2019Q097)
摘    要:第四方支付是聚合多种支付通道的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方式,具有广泛的兼容性、显著的便利性和集中的流量性。网络黑灰产在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的过程中产生了企业商户类、跑分平台类和虚假交易类三种主要业务模式,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类型。基于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监管难点,理应进行前置性法律法规的充分规制,明晰刑法适用的统一标准乃至推进刑事立法的适当补充,从而将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防治策略提升为治理网络犯罪的有效经验,以保障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网络秩序的持续稳定。

关 键 词:第四方支付  聚合支付  业务模式  犯罪类型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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