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基于《民法典》第157条与第525条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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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一耀.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基于《民法典》第157条与第525条的解释论[J].社会科学研究,2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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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一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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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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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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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无效 返还财产 利益失衡 拒绝返还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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