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商铺作为商事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租赁期限届满之际承租人都希望继续承租原有商铺。然,现规范并没有赋予承租人对商铺的优先承租权,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优先承租权并非我国法定的权利、承租期限过短、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同等条件不统一。关于优先承租权要坚持事实与规范相结合,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之限制。因此,需要对"优先承租权"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侵害优先承租权的行为要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商誉摊销公允价值,同时需严格限制出租人的豁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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