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的范围——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的实质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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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继坤,王静云.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的范围——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的实质考察[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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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继坤 王静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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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2.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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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来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应理解为"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除了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监护人,还有在诉讼中为单位利益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都是本罪所规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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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 当事人 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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