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行为的罪责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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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宏峰.醉酒驾驶行为的罪责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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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宏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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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新侨学院,上海,2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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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期,以醉酒等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民间对此一片讨伐之声.对以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行为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因刑定罪.面对已发生的案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或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以修改刑法为考虑思路,将个别危害极大的高度危险驾驶肇事的行为独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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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高度危险 交通肇事 罪刑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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