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理解"知性为自然立法",需从如下三个方面阐明:其一,知性的独特性在于其构成性,知性直接与知识相关,感性只提供杂多表象,为知性提供思维的材料,理性是关于"知识的知识",而与经验对象无关。由此说明为何是知性而非感性或理性为自然立法。其二,"自然"是一切可能经验之表象的总和,"知性为自然立法"不能仅仅从知性为认识(知识)立法的角度理解,更重要的是知性为一切可被经验的认识对象(现象)立法。"自然"与"经验对象"是统一的,知性为自然立法就是为经验对象立法。其三,关于知性如何立法的问题,直接关涉知性范畴提供规则和先验想象力的生产作用,人通过感性提供杂多表象经由知性范畴依据自身规则统合表象形成对经验对象的认知,即"感性提供表象——先验想象力——知性范畴统合——经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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