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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定(试行)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机,正确、合法、及时地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查处本系统的统计违法案件的职责。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和处罚权限,分工立案,予以查处。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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