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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作者姓名:白玉廷  韩增福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摘    要: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关 键 词: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  物权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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