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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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丹丹. 论我国商事登记中不实登记效力制度的建立[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3(4): 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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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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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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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2 0 0 3年度奖、助、研基金资助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研究”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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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实登记的效力 ,指商事登记中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登记事项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普遍效力 ;属于登记效力层次中的一般效力。不实登记有别于虚假登记。各国立法对不实登记的效力均遵循商事行为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这一最主要的法理基础 ,其例外则体现出对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取舍。我国不实登记效力制度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 ,有必要明确相关概念制度 ,并区分登记效力和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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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登记 效力层次 不实登记 公告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4)04-0041-03 |
修稿时间: | 2004-10-05 |
On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ness System for Untrue Registration in China''''s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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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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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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