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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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强.论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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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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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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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财经大学2013年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M1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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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侵权法追究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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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快递服务 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保价 加害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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