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与风险控制——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审视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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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时,晋.美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与风险控制——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审视与反思[J].社会科学研究,2013(2):7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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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时 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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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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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和资本市场稳定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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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风险控制既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与公司法密切相关。美国公司法判例确立了董事有义务监督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但是,董事义务的法律约束不严,适用范围不清。金融企业对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疏于管控,既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微观原因,也使公司和股东遭受严重损失。由于法院的保守立场,股东在危机后提起的派生诉讼难以胜诉。因而,联邦层面的公司法规范成为提升风险控制水平最主要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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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控制 董事义务 特拉华判例 商业判断规则 干预式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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