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国家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进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基本单位,必须对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关于企业这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和性质,我国法学界有所谓“法人所有权说”、“占有权说”、“用益权说”等观点。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它们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特征不尽相符,而且也将企业的财产权局限于传统民法框框之内,故不能够确切而全面地表达企业对特定国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主要是由企业具体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国家财产,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它表明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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