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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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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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鸿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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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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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中青年项目“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项目编号:04SFB3012)成果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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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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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适法规范 强行法 自治规范 公法责任 私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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