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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引用本文: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7(6).
作者姓名:谢鸿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司法部中青年项目“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项目编号:04SFB3012)成果的一部分
摘    要: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关 键 词:适法规范  强行法  自治规范  公法责任  私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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