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制度——以聂树斌案、王书金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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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随亮田.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制度——以聂树斌案、王书金案为例[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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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随亮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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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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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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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主体 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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