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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兼答钱仍茂同志
引用本文:王河.谈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兼答钱仍茂同志[J].浙江学刊,1981(4).
作者姓名:王河
摘    要: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民法的关系及其调整范围究竟如何划分?这是国内外法学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的问题。钱仍茂同志在《不能低估民法的作用》(载《浙江学刊》1981年3期)一文中,对拙文《经济立法体系与经济法学》(载上海《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中的一些看法提出了异议,他的意见是值得重视和欢迎的。为了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开展讨论,我想在这里再谈一点自己的意见。我在那篇文章中,并没有把经济法和民法对立起来,简单地抛弃民法,用经济法取而代之。这一点,可能是钱仍茂同志的误解。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化出来的。从世界近代史和现代史来看,各个国家首先是用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的,有的国家除民法外,还有独立的商法部门。但是随着各国经济事业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原有的民法和商法已经不能满足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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